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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20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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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审计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作为对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独立客观地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建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管理、防范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的必然要求。同时,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规范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增加组织价值,促进实现组织治理目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把内部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

 单位较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规模和审计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从业资格或者相关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其他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和重点。内部审计工作要适应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的推进趋势,适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围绕本部门、本单位的战略目标,关注风险、关注社会责任、关注可持续发展。内部审计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将风险防控的关口前移,从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审计转变,推进实现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和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同步发展。

内部审计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和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二是深化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或者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对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的长效机制,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三是强化投融资审计,关注投融资项目的质量、安全与效益,促进优化投融资结构,防范和控制投融资风险;四是开展管理审计和风险评估审计,及时发现内部管理和控制的薄弱环节,提高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五是推进绩效审计,注重将绩效审计与各类审计相结合,突出绩效审计重点,推动制度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

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统计工作,并准确、及时地提供审计统计资料。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和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和审计效果。对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的目标、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过程及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价,还要对利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形成的内部审计结论负责。

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内部审计机构要努力提高在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要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准入,并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和保障其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质等执业资格的国际化人才;建立业绩考核评价激励机制与选拔任用机制,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内部审计职业化发展。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职业化、谨慎的态度,客观独立地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做到正直坦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诚实服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

(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权力机构应当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经费保障、相关责任、奖励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和独立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权限和条件,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落实机制,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综合运用审计成果,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三、增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推动完善内部约束和内部治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作为考核其内部约束和内部治理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内容,作为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二)强化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审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质量效果,并将其列入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

四、充分发挥市和区县内部审计协会的作用

(一)市和区县内部审计协会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要从内部审计人员的需求出发,以促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做好业务培训交流,切实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在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规范化、业务质量提升等方面加强引导,积极宣传和倡导内部审计新理念新思路,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二)各级审计机关要指导和监督相关内部审计协会开展工作,帮助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