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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北京市审计局
2015年5月18日




北京市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教育培训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依法属于北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培训,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职业发展需要,获取相关知识、技能和法规而开展的学习活动。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内部审计人员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两部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初任培训,是指对新任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的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了解内部审计职责,完成职业和角色转变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法律知识、财经基本知识、计算机信息技术、职业道德规范及岗位专业知识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初任培训后,每年持续接受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培训分层次分类别实施,突出行业特点,使内部审计人员适应审计环境变化和挑战,积极充实审计工作所需的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具体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学习和研究组织领导本单位(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流程、作用,审计关系处理与协调,审计管理案例,组织文化与政策,自我控制与评价,开展咨询服务业务的有关理论和实务等。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学习和研究实施审计项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内部审计准则,财务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审计方案编制、审计取证、审计评价、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案例分析、人际关系沟通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形式主要包括参加有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有组织的教育培训包括:

(一)参加现场培训。主要包括参加市审计局和市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组织的现场培训。
(二)参加网络培训。主要包括参加市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办的网络培训。
(三)参加专业会议。主要包括参加市审计局组织的专业会议,市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举办的专业会议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审计机关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

()审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包括:

(一)公开出版审计类专业著作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审计类专业论文。
(二)参加全国、市级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组织的理论研讨,并获得一、二等奖。
(三)获得职称或者专业资格。主要包括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认可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专业资格等各种专业资格,以及其他市审计机关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

(四)审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学时标准按照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计算,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学时。教育培训情况在市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证书上记录,审计机关应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现场培训和会议培训,按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按网络课件设定的学时数计算。
(二)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具体学时计算方法如下: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所列继续教育的,按照每千字5学时计算;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列继续教育的,当年取得有关资格证书或已全科通过的,按40学时计算,当年未取得有关资格证书但通过部分科目的,按每科10学时计算;参加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审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由市审计机关按照实际情况核定学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原则上只在本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训由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开展。其他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可依托内部审计自律组织或其他内部审计人员教育培训相关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和经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将教育培训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核以及评选推荐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